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来源:本站 作者:编辑 日期:2020/9/6 21:36:28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的认证活动,并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开展认可,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本文件C部分是对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认可准则的补充说明;其效力等同于相关的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G部分是对相关认可准则的应用指南。
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2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0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文件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GB/T 2949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0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3325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适用的认可规范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适用的认可规范包括:
a)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b) 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c)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d)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e)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f)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g)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h)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i) CNAS-RC07《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j)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k) CNAS-CC11《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
l) 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m) CNAS-CC14《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
n) CNAS-CC106《CNAS-CC01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中的应用》;
o) CNAS-SCXXX《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R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具备下列条件的认证机构,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
1)已经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2)已按照本文件及相关的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已有效运行6个月,且已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3)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国知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
R1.1.2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认可申请书,连同本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满足本文件条款R1.1.1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
R1.2 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